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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西双版纳房地产资质办理,专业的服务态度

    2024-12-01 08:00:02 3565次浏览
    价 格:面议

   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,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,建设部于2000年3月发布了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、二、三、四等四个资质等级。另外有暂定资质。

  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《暂定资质证书》。

    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1年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。

    自领取《暂定资质证书》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,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不得延长。

   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。

    第八条申请《暂定资质证书》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。

   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、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、技术人员总数。

   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:

    (一)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;

    (二)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(正、副本);

    (三)企业资产负债表;

    (四)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、技术、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;

    (五)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;

    (六)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执行情况报告;

    (七)其他有关文件、证明。

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。

    一级资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,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
   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

   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,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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